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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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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所致,我省部分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况,此类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周边造成影响和严重后果。

  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搬迁和整治的重点

  根据我省企业的实际,主要搬迁对象为与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氯碱、合成氨、TDI等有毒液化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发现此类企业中,重大危险源或生产装置与周边居民区卫生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应搬迁和整治企业有:

  (一)液氯生产企业。全省目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共有8户企业,其中,重大危险源(液氯罐区)与居民区卫生防护距离不足规定的1000米(或800米)的有山西华源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蓝星集团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永济金甲集团永济化工公司、大同华昌化工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

  (二)液氨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1户,其中,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或合成车间距居民区不足卫生防护距离不足500米(按照石化合成氨卫生距离标准最低为500米)的有天脊集团晋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化厂、山东峄化集团和顺尿素厂、山西河曲县众鑫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厂、怀仁中安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厂职工宿舍)、山西介休市光华化工有限公司、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厂职工宿舍)、山西五台山化肥有限公司、山西五台山化肥有限公司新荣分公司(与本厂职工宿舍)、五寨县晋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科创化肥分公司、山西兰花阳城化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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