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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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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农综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重庆市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国农办(2006)137号),现将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落实项目投资计划,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足额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二、根据“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有偿资金使用必须落实债务人和到期偿还担保手续。将有偿资金债务落实了后,才给与下达无偿资金预算。市级有偿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银行贷款落实。
  三、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农综、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建设方案批复意见据实报账,切实做到专户、专人、专账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申请、验收、审查和拨款程序,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专账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实施批复方案建立项目建设支出明细专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编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务必于2006年8月12日前由区县(自治县、市)农综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综办5份、市财政局1份。

2006年9月28日

  附件:

200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及资金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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