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28日 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