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