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行政复议办法》、《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和各设区市级粮食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 行政复议申请登记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申请的,复议机构应确认申请人身份,单位申请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应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要求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第五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非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复议机构;提出口头申请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予以登记,注明登记日期。 二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属于粮食行政复议范围; (三)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