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9月20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是市级政府政务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公开办负责确定本级机关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是: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容: 1.政府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情况; 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