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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环境卫生整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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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6〕16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环境卫生整改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6〕165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 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区)复审工作的通知》(全爱卫函[2006]18号)精神和《省爱卫办关于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抽查复核的通知》要求,省爱卫办分别于今年6月和7月两次对我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进行了复审暗访,并对暗访现场进行了录像,录像暴露了我市卫生城市巩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对照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尚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省爱卫办有关文件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珍惜荣誉
  跨入国家卫生城市的行列,是多年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之一,也是全市人民的心愿。2003年12月28日,全国爱卫会授予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的荣誉称号,这是全市人民的光荣。创卫至今,已有10多个年头。这10多年,是城市框架逐步拉开,城市建设全面提速,基础设施发生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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