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具体为省级和设区市级粮食行政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对下级粮食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级或下级粮食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下级粮食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粮食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中储粮代储资格认定、军粮供应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六)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