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