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保〔2006〕2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厅(2006)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转发到各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请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我委近期下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19号)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尤其要掌握《管理办法》的主要精神实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日常管理、宣传教育、校园周边整治等工作,创造有利于学校健康发展的安全环境。 请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