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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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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县府办字〔2006〕15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县府办字〔2006〕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2006年9月27日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吉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及省政府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结合实际,现就建立吉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全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以服务好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实施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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