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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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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6〕13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 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各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以及应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其他资金支出。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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