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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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