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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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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社会性别平等,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尽快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实施意见,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新家庭、新农村建设。
  (二)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加强对生育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妊娠14周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四)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趋势,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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