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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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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6〕320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龙政综〔2006〕320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 《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2006年9月30日龙岩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龙岩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结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使闽西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集聚极、辐射极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龙岩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市统计局住房状况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中心城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龙岩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住房现状。依据市统计局龙岩中心城市住房状况调查,至2005年底,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为914万平方米。规划区常住人口28.5万人(8.5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07平方米。
  目前规划区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占4.2%,30—60平方米的家庭占10.4%,60—90平方米的家庭占20.8%。
  “十五”期间,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9.88亿元,平均年增幅27.4%,其中住宅完成投资23.66亿元,平均年增幅41.2%;商品房竣工面积190.47万平方米,平均年增幅33.7%,其中商品住宅竣工面积144.15万平方米,平均年增幅40.1%。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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