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06年8月21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东至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号令)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蹄、脏器、油脂、骨、血等。 第三条 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凡在本县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职责是: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条件和屠工资格的审核,协调上市生猪和生猪产品的依法监督检查,专用票据的统一领发和定点屠宰的统计等日常工作;监督和指导各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生猪产品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