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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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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6〕82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方案

 

市房地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违法建设的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落实、整改提高、建章立制”的步骤,紧密配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使房地产交易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交易秩序明显改善,房地产价格更趋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顿内容

  (一)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1、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未开始销售商品房;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非法销售,或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未按规定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ty-realestate.com.cn)登录进行网上签约销售,私自销售商品房;

  4、商品房销售时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五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5、超出许可范围预售商品房;

  6、一房多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

  7、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8、商品房销售时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9、未按要求为购房者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10、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名目乱收费等。

  以上行为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给予停止销售、撤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罚款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或在形象广告中标注售楼部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

  2、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销售宣传广告未登载许可证号,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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