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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疾控〔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6〕58号)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局、食药监督管理局、禁毒办、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定义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药物成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成瘾者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成瘾者回归社会。
  二、目标
  通过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减少成瘾者对阿片类物质依赖和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本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监、禁毒和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市、区二级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二级工作组。医疗机构具体实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市级工作组由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毒办和财政局以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负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确定本市开展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核准治疗药物的申购计划、生产和供应,组织骨干的培训,监督、指导和评估维持治疗工作。
  市级工作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设立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专家委员会,协助处理有关技术事宜。
  区级工作组由辖区的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禁毒办和财政局以及专业机构组成,负责辖区内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核发医疗机构开展维持治疗许可,审核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医资格,审核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资格,并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治疗药物使用,组织人员培训,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工作,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考核。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药品运输、储存安全,维持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物配制质量、药物供应的监督管理。
  禁毒办负责协调禁毒社团组织参与维持治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
  医疗机构负责接受维持治疗人员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治疗者的审核,建立病历档案,监督受治者服药、尿检以及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和药物管理等,并定期向当地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
  三、实施
  (一)地区和医疗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要求,结合本市吸毒人员分布情况,确定浦东新区、杨浦区、虹口区和闸北区为本次开设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地区。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初步选定医疗机构,经区级工作组同意,向市级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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