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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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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198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融会贯通,规范完善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方法。各地应在省局制订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将《通知》要求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等各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出一套既符合总局、省局工作要求,又适合各地征管实际的分类管理办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重点税源企业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各地要了解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状况、行业特点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逐步建立完善重点税源监控规范。一是要进一步明确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机构及业务流程。鉴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经济区域或税源区域划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责任区”,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使日常监控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实施多元监控。一方面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静态指标的分析监控,充分依靠申报信息和财务信息,加强个体税负与同业税负水平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实施预警;另一方面要把重点企业、行业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纳税人税源变化的过程和涉税风险点实施日常监控。三是明确重点税源日常监控工作职责。把调查核实生产经营情况、市场产销情况、原材料供求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股权重组情况以及税负变化情况等纳入重点税源企业日常监控的范围,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实现动态监控。
  三、创新方法,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对特殊纳税户以及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要加强对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减免税、长亏不倒企业的管理,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企业逃避税收的手段和方法,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切实加强反避税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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