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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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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国税流[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规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人员,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我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在配套软件修改完成后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  附:
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进行票表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纳税申报受理→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形成统计表。
  四、市地级以上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 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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