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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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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汲取阜新海洲煤矿“2.14”和五龙煤矿“6.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地方煤矿安全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现“三大目标”,建设平安城市,构建和谐沈阳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所属的马古、进步和苇塘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在市经委;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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