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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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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6〕124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基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的迫切要求,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与“两个率先”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到2007年,苏南地区城市(含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85%,其他地区不低于70%。到2008年,各地城市(含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到2010年,各地城市(含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卫生资源向社区倾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人口或街道(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镇)卫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四)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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