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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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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州政办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划,加强对各级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的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负责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组织适合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的有益活动,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流浪人员获得谋生技能,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与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对不良行为流浪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冶和心理辅导。
  (二)公安部门
  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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