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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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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6〕302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6〕3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目前,我区已进入森林草原重点防火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认清防火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把加强宣传教育作为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宣传教育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责任,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重点,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常抓不懈,尤其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居民区、作业点、旅游区等开展多方位的宣传,努力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行政区域交界处、交通要道、国有林业局施业区、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出入口等主要地段,设立永久性防火宣传标牌。

  防火期内,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森林草原防火专题讲话,进行有效动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时发放防火宣传材料,做到不留死角、盲区。各地区新闻媒体要在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增设森林草原防火公益性宣传教育栏目。气象部门在每天的天气预报中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设精干高效的防扑火队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严密规范的防火组织体系和扑救体系。各级政府、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所属的国有林业局、岭南8局、各国有林场和农牧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以及铁路部门和其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本着防扑火工作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组建能够适应现代防火工作需要的森林草原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已组建防扑火队伍的,要根据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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