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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中小企业开展“诚信兴企”活动认定第四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中小企业开展“诚信兴企”活动认定第四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连续开展了信用优良企业创建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经过三批评选认定,已有近3O00家企业获得了省级信用优良企业的称号,成为全省信用建设的示范企业。对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发挥信用优良企业的榜样和导向作用,根据《河北省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规定,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决定,继续开展省级信用优良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县有关部门逐级审查、媒体公示、社会监督、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迅速通知中小企业,组织申报和评选工作。12月10日前将推荐的省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材料报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省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申报表》(附表一)、《设区市信用评价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表》(附表二)、河北省第四批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汇总表(附表三)。
    联系电话:0311??7905373,
    联系人:王书银、谢亚欢。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加强信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申报省级信用优良企业。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评选省级信用优良企业,赋予每个信用优良企业信用代码,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条 省级信用优良企业每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不分指标,不限数量。

第二章 信用优良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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