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003年7月3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基本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本市各镇乡(街道)的农村在册人口以及未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的本市农村非农业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参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成立由分管市长和市府办、市农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办,设在市卫生局内),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镇乡(街道)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农医办),由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公共卫生管理员、卫生院负责人、农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承担具体业务工作。各镇乡(街道)农医办必须确定一名合作医疗工作联络员,负责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及联系报销等服务。 市、镇乡(街道)农医办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