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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6〕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这次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总体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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