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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鲁甸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鲁甸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  为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鲁甸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鲁甸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鲁甸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昭政发(2006)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全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乡镇政府和县直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依法报送登记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下列危害后果之一的:
  (一)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引起群众举报、投诉或造成群众集体性上访,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及时移交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三)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的;
  (十四)索要、收受有关人员财物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应予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三)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六)违法决定实施行政拘留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七)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违法擅自收取罚款的;
  (八)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九)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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