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6)第52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闵行区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办法》,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为推进《办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