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修正) (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八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六)规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