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中患大病人员解决就医看病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三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六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四章 救助病种 第七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 救助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