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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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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业经2006年8月6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强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 (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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