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