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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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