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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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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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