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