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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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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事项档案的依法管理,确保重大事项档案的齐全完整,丰富档案信息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八日
 
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事项档案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本市主办、承办重大事项的单位(包括举办重大事项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主办、承办单位),均应当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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