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公告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保障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体育健身、娱乐;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