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方针。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坚持合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九条 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