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林树森 二○○六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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