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四日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 第二章 科技教育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经鉴定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产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应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条 鼓励有关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培训学校的建设,并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实行资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