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修订) (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规划编制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体现科学性、合理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本省区域综合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跨市、州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防洪、抗旱、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环境、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