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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过错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所属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应赔偿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工作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确认败诉结果、调查过错行为、认定过错责任,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事教育处(科)、纪检监察室负责追究责任,财务管理处(科)负责经济追偿。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局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确认败诉结果、调查过错行为、认定过错责任和结果,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负责追究责任,财务管理处负责经济追偿。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科室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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