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6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06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中,应当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