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6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31日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2006年6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受本条例保护: (一)昆曲传统场上艺术; (二)昆曲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五)与昆曲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三条 昆曲保护应当坚持原真性特色,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