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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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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6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31日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2006年6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受本条例保护:
  (一)昆曲传统场上艺术;
  (二)昆曲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五)与昆曲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三条 昆曲保护应当坚持原真性特色,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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