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