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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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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
《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跃签署,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用字的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会用字实施情况进行协调和管理。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内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协调和管理。
  教育、经贸、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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