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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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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池政〔2006〕46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展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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