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吉县府发〔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 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均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再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国土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