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6〕190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审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暂行)》中尚未列入但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并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