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效率,维护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林业局指定统一机构受理全市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市森防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应指定受理、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应当先经各区县(市)林业局审查后报市林业局办理的林业行政许可,由其审查单位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和依照法规受权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市森防站(以下统称林业行政机关)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林业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业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名称; (二)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许可条件、数量; (五)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