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中小学生饮水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杜绝饮水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供应的开水、学校自购桶装水、企业投建分机网络饮水系统、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等其他饮水供应方式。 < |